中新网河北新闻6月26日电 (崔志平 王鹏)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曹孟雷在衡水市政府新闻办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《衡水市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进行了解读,《条例》健全了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体系,并规定政府、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职责,从工作通报、信用监管等方面建立了全方位监督管理机制。
据介绍,《条例》已于2025年6月3日公布,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。该《条例》是围绕衡水市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出台的一部创制性立法,不仅全面系统规范了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,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,更标志着城市排水管理理念由传统快速排水向自然积存、自然渗透、自然净化的水弹性城市理念的转变。
“《条例》对水弹性城市进行了合理界定,并根据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的真实的情况,创新提出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、自然循环,规划引领、统筹推进,政府引导、社会参与,因地制宜、建管并重的原则。”曹孟雷说,《条例》对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在水弹性城市建设中的规划、管理、协调、科学技术创新、宣传推广等职责进行了规定。
“《条例》对水弹性城市设施建成后的运维责任主体确定、运行维护要求、警示标识设置、禁止危害或损坏水弹性城市设施的行为等方面作出了规定。”曹孟雷称,《条例》规定了水弹性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与国土空间规划、其他专项规划内容衔接,明确规划用地、立项核准、可研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环节的水弹性城市设计和批复要求,严格水弹性城市设施建设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“三同步”。
“《条例》从海绵城市建设范围、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规划的制定、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及设施要求等方面予以规范,确立了水弹性城市建设豁免清单制度,在创新提出优化海绵城市审批流程的同时,又强化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和建筑设计企业的验收要求。”曹孟雷表示,《条例》对违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。
当日,还颁布了《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》《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》,都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。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、衡水市水利局、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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